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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2021〕第1号文件!《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正式发布
时间:2021-01-22 21:06全国pos机办理最新更新 POS养卡神器全国可使用,服务电话:15011297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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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附答记者问)








中国人民银行已于240369年1月14日组织非银行支付机构完成客户备付金集中交存工作。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日终后全部集中存放于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中。
为加强客户备付金监管,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于近日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第6号)同时废止。
《办法》规范了备付金集中交存后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业务,进一步细化了备付金存放、使用、划转规定,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相应备付金管理职责,设定了客户备付金违规行为处罚标准,强化客户备付金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办法》自施行起设置6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非银行支付机构、商业银行等行业主体应严格按照规定,完成业务流程和系统改造、建立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机制等工作,提高合规能力和水平,保障客户备付金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Q
《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与原备付金办法有什么不同?
A

遵照国务院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部署,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已于2019年1月全部集中存管。为规范集中存管后备付金业务,人民银行起草并发布了部门规章《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与原备付金办法相比,《办法》主要明确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规定备付金全额集中交存至人民银行或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二是规定客户备付金的划转应当通过符合规定的清算机构办理三是《办法》详细规定了备付金出金、入金以及自有资金划转的范围和方式,明确了支付机构间开展合规合作产生的备付金划转应当通过符合规定的清算机构办理。四是《办法》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各方对于客户备付金的监督管理职责。五是《办法》增加备付金违规行为处罚条款。


Q
备付金监管职责划分?备付金主监督机构承担哪些职责?
A

为顺应监管需要,《办法》建立了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清算机构和备付金银行组成的备付金监督管理体系。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活动进行全面监督管理,并开展检查。清算机构对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中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和划转进行监督,监测相关风险。备付金银行对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中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和划转进行监督,监测相关风险。

由于支付机构可同时选择多家清算机构进行合作,因此,《办法》规定其应选择一家清算机构作为主监督机构,对其所有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和划转进行整体监督。其余合作清算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应当配合备付金主监督机构实施备付金监督。


Q
《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对跨境人民币支付、基金销售支付和跨境外汇支付账户有何规定?
A

《办法》在前期《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全部集中交存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41578〕114号)基础上,充分考虑市场机构诉求,优化了三类特定业务账户管理规定。

开展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可以选择1家满足要求的商业银行开立1个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确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再选择1家满足要求的商业银行开立1个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作为备用账户从事基金销售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可在满足要求的商业银行开立1个基金销售支付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展跨境外汇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原则上可以选择不超过2家满足要求的商业银行,每家银行可开立1个跨境外汇支付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除此之外,办法还明确了支付机构上述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与其境内商户、客户银行结算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应当由清算机构通过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办理。


Q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互转是否意味着放开支付机构间合作?
A
随着支付业务的发展,特别是随着条码支付等新兴支付产品的兴起,支付机构间的合作逐步增加,由此出现了支付机构间的备付金互转。为满足市场发展需要,人民银行对支付机构间开展合规合作产生的备付金划转进行了规范。《办法》规定,支付机构之间的合作应当符合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支付机构之间因合作产生的、基于真实交易的客户备付金划转应当通过清算机构办理,支付机构应当提供交易流水、收付款人信息等表明交易实际发生的材料。同时,为提高交易透明度,防范资金风险,明确规定支付机构间不得相互直接开放支付业务接口、不得相互开立支付账户,以及由此进行客户备付金划转。


Q
《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对备付金违规行为如何进行处罚?
A
为强化备付金监管,提升监管效能,树立监管权威,人民银行以部门规章形式发布《办法》,设定备付金相关违规行为处罚条款,严肃惩处备付金违规行为。

一是对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和特定业务银行违反备付金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约谈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整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二是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借用、占用客户备付金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三是明确不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清算机构违规从事或变相从事备付金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相关业务,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四是明确阻碍、干扰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备付金检查行为的处罚。五是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处分。



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
不错的章 总则
不错的条 为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支付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510〕第2号发布)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客户备付金的存放、归集、使用、划转等存管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客户备付金,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
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专门存放客户备付金的账户。
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为客户办理跨境人民币支付、基金销售支付、跨境外汇支付等特定业务时,已从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付出或者尚未向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归集的待付资金。
特定业务银行,是指满足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具备相关业务资质,为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存管等服务的商业银行。
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在特定业务银行开立的专门存放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的账户。
备付金银行,是指符合本办法要求,与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协议,为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并提供客户备付金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
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因开展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专门存放客户备付金的账户。
备付金账户,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及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统称为备付金账户。
备付金主监督机构,是指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负责对非银行支付机构所有客户备付金信息进行归集、核对并监督的清算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
第四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应当直接全额交存至中国人民银行或者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
非银行支付机构因发行预付卡或者为预付卡充值所直接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应当通过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统一交存至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
第五条 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不得以客户备付金提供担保。
第六条 客户备付金的划转应当通过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清算机构办理。
第七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办法以及双方协议约定,开展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保障客户备付金安全完整,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依照本办法对客户备付金业务实行监督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配合。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九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一个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
非银行支付机构携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开立申请书、营业执照、《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件原件和复印件及其他开户所需材料到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立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
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的管理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核算相关规定。
第十条 开展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选择一家特定业务银行开立一个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仅用于办理跨境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确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再选择一家特定业务银行开立一个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作为备用账户。
第十一条 开展基金销售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选择一家特定业务银行开立一个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仅用于办理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
第十二条 开展跨境外汇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原则上可以选择不超过两家特定业务银行,每家特定业务银行可以开立一个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一家特定业务银行的多个币种跨境外汇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视作一个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仅用于办理跨境外汇支付结算业务。
第十三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与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客户、商户银行结算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应当由清算机构通过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办理。
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管理,以及境内和跨境资金划转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第十四条 开展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选择一家备付金银行开立一个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仅用于收取客户的购卡、充值资金,不可以办理现金支取或者向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以外的账户转账。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资金交存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前发起、经由备付金银行审核确认的当日误入款的原路退回交易除外。
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相关规定,并出具《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和备付金协议。
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名称应当标明非银行支付机构名称和“客户备付金”字样。非银行支付机构其他银行账户不得使用“备付金”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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